四、皇权的极峰(1 / 1)

朱元璋传 吴晗 5483 字 3个月前

就整个历史的演进说,皇帝的权力到朱元璋可以说是达到了极峰。

研究皇权的极权化发展,应该从两方面来看,一是士大夫地位的下降,二是巩固皇权的诸多约束被摧毁。至于人民,向来只有被统治、被剥削、被屠杀的义务,和治权是丝毫沾搭不上的。

在明以前,士大夫是和皇家共存共治的。

具体的先从君臣的礼貌来说吧。在宋以前有三公坐而论道的说法,贾谊和汉文帝谈话,不觉膝之前席,可见不但三公,连小官见皇帝都是坐着的。唐初的裴寂甚至和唐高祖共坐御榻,十八学士在唐太宗面前也都有坐处。到宋朝便不然了。从太祖以后,大臣上朝在皇帝面前无坐处,一坐群站,三公群卿立而奏事了。到明代,不但不许坐,站着都不行,得跪着说话了。从坐而站而跪,说明了三个时期的君臣之间的关系,也说明了士大夫地位的下降。

从形式再说到本质:

坐的时期的典型例子是魏晋六朝的门阀制度。

汉代的若干世家宦族,如关西杨氏、汝南袁氏之类,四世三公,有数不尽的庄园,算不清的奴仆,门生故吏遍天下,本身有雄厚的独立的经济、社会和政治力量。在黄巾动乱时代,地方豪族如孙策、马腾、许褚、张辽、曹操之类,为了保持土地和特殊权益,组织地主军保卫乡里,有部曲,有防区,拥有军事力量。小军阀抗不了大股黄巾,投靠大军阀,大军阀又互相吞并,结果是三分天下,建立三个皇朝,原来两类家族——世族和豪族也都占据高位,变成公卿将帅,成为高级官僚了。这些家族原是共建皇业的股东,和皇家利害共同,休戚一致,在九品中正的选举制度下,“上品无寒门,下品无势族”,大官位全为这些家族分子所独占。东晋南渡,司马家和王、谢等家到了建康,东吴旧族顾、陆、朱、张等家族虽然是本地高门,因为是亡国之余,就吃了亏,在政治地位上屈居第二等。这些高门,世执国政,王、谢子弟更平步以至公卿(北方的崔、卢、李、郑、王等家族也是一样)。到刘裕以田舍翁做皇帝,陈霸先更是寒人,在世族眼光里,皇家只是暴发户,无根基,没派头,朝代尽管改换,好官我自为之,士大夫集团有其传统的政治、社会、经济和文化地位,非皇权所能动摇,士大夫虽然在为皇权服务——因为皇帝有军队,目的却在以皇权来发展并保障士大夫的已有权益。在这种情况下,士大夫是和皇家共存,共享治权的。皇家的利益虽然大体上和士大夫一致,但是在许多场合,发生了尖锐的冲突,例如世族的荫蔽人口,霸占农田水利以至山林湖沼等,经隋代两帝有意识地打击摧毁,如取消九品中正制度,取消长官辟举僚属办法,并设立进士科,用公开的考试制度,用文字的优劣来代替血统门望高下,来选任官僚。但是,文字教育还是要钱买的,大家族有优越的经济地位、人事关系,因之,唐朝三百年间的宰相,还是被二十个左右家族所包办。

门阀制度下的士大夫,有历史的传统,有庄园的经济基础,有包办选举的制度,甚至有依门第高下任官的成文法,有依族姓高下缔婚的风气,高门华阀由此种种便成为一个利害共同的集团,并且,公卿子弟熟习典章制度,治国(办例行公事)也非他们不可。在这诸多特殊情势之下,士大夫是和皇家共存的,只有双方合作才能两利。而且,皇帝人人可做,只要有强大的军力能夺取政权便行,士大夫却不然,寒人役门要成为士大夫,等于骆驼穿针孔,即使有皇帝手令强制,也还是办不到。何事非君?士大夫只要不损害他们的权益,可以侍候任何一姓的皇权。一个拥有大军的统帅,如得不到士大夫的支持,绝对做不了皇帝的。

考试制度代替了门阀制度,真正发挥作用是十世纪以后的事。

经过唐代前期则天大帝有意援用新人,任命进士做高官,打击世族。经过后期甘露之祸(太和九年,835)、白马之祸(天祐二年,905)和藩镇的摧残,多数的著名家族被屠杀。经过长期的军阀混战,五代乱离,幸存的世族失去了庄园,流徙各地,到唐庄宗做皇帝,要选懂朝廷典故的世族子弟做宰相都很不容易。宋太祖、太宗只好扩大进士科名额(唐代每科平均不过三十人,宋代多至千人以至几千人),用进士来办事,名额宽,考取容易,平民出身的进士在数量上压倒了残存的世族,一发榜立刻做官。进士出身的官僚绅士和皇家的关系,正如伙计和老板,是雇用的而不是合股的。老板要买卖做得好,得靠伙计忠心卖力气,宋朝家法优礼士大夫就是这个道理。用宋朝人的话说是共治,著名的例子是文彦博和宋神宗的对话。

文彦博:王安石胡乱主张,要改变法度。其实祖宗朝的法制就很好,不要胡改,以致失掉人心。

宋神宗:更改法制,对士大夫也许有些吃亏,可是,老百姓是喜欢的。

文彦博:这话不对,皇家是和士大夫治天下的,和老百姓何干?

宋神宗:就是士大夫也不全反对,也有人赞成改革的。

这是熙宁四年(1071)三月间的事。

和前一时期不同的是,前期的世族子弟有了庄园,才能中进士做官,再去扩大庄园。这时期呢?中进士做了官才能购置庄园。名臣范仲淹年轻时吃冷粥,过穷苦日子,到做了大官就置苏州义庄,派儿子讨租子,得几船粮食,便是好例子。前一时期的世族,庄园是中进士的本钱,后一时期的官僚,庄园是做官的利息,意义上不相同,政治地位自然也因之不同。

更应该注意的是印刷术发明了,得书比较容易,书籍的流通比较普遍。国立学校学生入学资格必须父祖曾做几品以上官的规定取消了,而且,还有许多私人创立的书院,知识和受教育的机会不为少数家族所囤积独占,平民参加考试的机会大大地增加了。读书成为做官的手段,“遗金满籝,不如教子一经”。念书,考进士,做官,发财:“万般皆下品,惟有读书高。”为帝王做仆役服务——“天子重英豪,文章教尔曹。”政府的提倡,社会的鼓励,做官做绅士得从科举出身,竭一生的聪明才智去适应科举,“天下英雄入我彀中”,皇权由之巩固。官爵恩泽,都是皇帝所赐,士大夫以忠顺服从[81]换取皇家的恩宠。皇家是士大夫的衣食父母,非用全力支持不可。士大夫是皇家的管家干事,俸禄优厚,有福同享。前期的共存之局到此就变成共治之局了。君臣间的距离恰像店东和伙计,主佣间的恩惠是密切照顾到的。

士大夫从共存到共治,由股东降作伙计,已经江河日下了。到明代,又猛然一跌,跌作卖身的奴隶,士大夫成为皇家的奴役了。

明初的士大夫,既不是像汉、魏世族那样有威势,又没有魏晋隋唐以来世族的庄园基础,中举做官得懂君主的窍,揣摩迎合,以君主的意志为意志、是非为是非、喜怒为喜怒,从办公事上分一点残羹冷炙,建立自己的基业。一有不是,便丧身破家,挨鞭子、棍子是日常享受,充军做苦工是从宽发落,不但礼貌谈不上,连生命都时刻在死亡的威胁中。偶尔也有被宠用的特务头子,虽然威风,可是在朱元璋的心目中,甚至口头上,只把这些人当恶狗,养着咬人。皇帝越威风,士大夫越下贱,反过来也可以说是士大夫越被制抑,皇帝就越尊贵,君臣的关系一变而为主奴。奴化教育所造成的新士大夫,体贴入微地逢迎阿谀,把皇权抬上了有史以来的极峰。[82]

巩固皇权的诸多约束被摧毁,是皇权极权化的另一面。

隋唐以来的三省制度,中书省决策,门下省封驳,尚书省执行,把政权分作三部分。在形式上、在理论上防止臣下擅权,分而治之,各机构互相钳制,同时也防止做皇帝的滥用权力,危害根本,是消极地巩固皇权的一种政治制度。实际执行政务的六部,在尚书都省之下,地位很低。凡百政务推行,名义上由政府首长负其责任,事情做错或做坏了,一起推到宰相身上,免官降黜甚至赐死。皇帝对国事不但不是直接领导,并且是不负法律责任的。例如有天灾人祸等重大事变,开明一点的皇帝最多也不过是素服减膳避殿,下诏求直言,或进一步自我检讨一下,下诏罪己,闹一通也就算了。因为皇帝不能做错事,要认错,要受罚,也只能对上天负责。三省制度的建立,正是为了使皇帝不负行政责任,用臣下做赎罪羔羊的办法。到元朝合三省为一省,洪武十三年杀胡惟庸以后,又废去中书省,提高六部的地位,使其直接向皇帝负责,根本取消了千多年来的相权。皇帝除了是国家元首之外,又是事实上的政府首长,直接领导并推进庶务,皇权和相权合一,加上军队的指挥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和任意加税或减税权,以及超法律的任意处分权,人类所能运用、所能想到的一切权力,都集中在一人之手,不对任何个人或团体负责。这种局面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。

单独就门下省的封驳权而说,是约束皇权滥用的一种成文法制。其实,封驳权不限于门下省,中书省的中书舍人也有这个权。中书舍人掌起草诏令,中书省长官在得皇帝所同意的事项或命令以后,交词头(原则或具体措施)给中书舍人起草诏敕,舍人如不同意,可以交还词头,拒绝起草。皇帝如坚持原来主意,也可以再度命令执行,但是舍人仍可以再次三次拒绝,除非职务被罢免,或是把这任务交给另外一个舍人。门下省有给事中专掌封驳,封是原封退回,驳是驳正诏敕的违失,凡制敕宣行,重大事件要复奏然后施行,小事签署颁下。有违碍的可以涂窜奏还,叫作涂归,又叫作批敕。这制度规定皇帝所颁诏令,得经过两次同意,第一次是起草的中书舍人,第二次是签名副署的给事中,最后才行下到尚书省施行,所谓“不经凤阁(中书)鸾台(门下),何谓之敕?”[83]如两省官都能尽职,便可以防止皇帝的过举以及政治上的失态行为,对于巩固皇权是有极大作用的。当然,历代帝王很多不遵守这约束,往往不经中书门下,以手令直接交尚书施行,这种情形,史书上叫作墨敕斜封,虽然被执行了,但在理论上是非法的。元朝废门下省,给事中并入中书省,到明初废中书省后,中书舍人成为抄录文件的书记,给事中无所隶属,兼领谏职和稽查六部百司之事。两道约束被清除,皇帝的意志和命令就是法律,直接颁下,任何人都得遵守,不能批评,更不容许反对,造成了朕即国家的局面。皇权跳出官僚机构的牵制,超乎一切之上,这也是前所未有的。

其次,在明以前,守法在理论上是皇帝的美德,无论是成文法典或是习俗相沿的传统。为了维持一个集团的共同利益,以至皇家的优越地位,守法是做皇帝的最好最有利的统治方法。皇帝地位虽高,权力虽大,也不应以喜怒爱憎的个人感情来毁法、坏法,即使有特殊情形,也必须先经法的制裁,然后用皇帝的特赦权或特权来补救。著名的例子如汉文帝的幸臣邓通,在殿廷不守礼节,丞相申屠嘉大发脾气,说是朝廷礼节给破坏了,下朝回府,发檄传邓通审问,拒传就处死。邓通急了,向皇帝求赦,皇帝只好叫他去到府后,去冠光脚跪伏谢罪,丞相厉声说:“小臣戏殿上,大不敬!”叫长史把他拖出去杀了。邓通在下面磕头讨饶,额角都碰出血来了。文帝才派特使向丞相说情,说这人是我的弄臣,请特别赦免。邓通回去见皇帝,哭着撒娇说丞相几乎杀了我,见不到面了。申屠嘉是列侯,是元老重臣,代表重臣集团执行法纪,重臣集团和皇家利害一致,汉文帝便不敢也不能不守这个法。[84]又如宋太祖时有臣僚该升官,太祖向来讨厌这个人,不批准,宰相赵普非照规矩办不可,太祖生气了,说:“我偏不升他官,看怎么办?”赵普说:“刑以惩恶,赏以酬功,是古今来的通道。而且刑赏是天下的刑赏,不是陛下的刑赏,怎么可以用个人的喜怒来破坏?”太祖气极,竟自走开。赵普一直跟到宫门口,不肯走,太祖拗不过道理,只好答应了。这例子说明赵普和宋太祖都能守法。[85]不过重要的是赵普不只是宰相,还是皇家旧人,他的利害也是和皇家一致的。到朱元璋便不理会这个传统了,朝廷里没有像汉初那样的元老重臣集团,有地位、有力量可以说话做事,也没有像宋初那样的家庭旧人,有胆子、有分量敢于说话做事。相反,他的利害是和朝廷的勋贵大臣对立的,成日成夜怕人对他不忠,不怀好意,一面制定法典,叫人民遵守,犯法的必死,他自己却法外用刑,在《大诰》里所处分的十种死罪和酷刑,都出于法典之外,而且全凭喜怒杀人,根本不依法律程序。在政治上的措施,擢用布衣儒士做尚书九卿以至方面大官,也是不依成法的。他的性格、权力,加上古所未有的地位,使得没有人敢拿法来约束,甚至劝告。自己决不守法,在法律之上,在法律之外,却强迫全国人守他的法,一点不许有差池,这正是暴君、独夫、民贼的典型人物。

他用残酷的恐怖的屠杀手段,推翻八百年来的传统政治制度,组织新的分部负责政府,自己综揽大权,造成专制的残暴的独裁政治。接连不断制造大狱,杀了十几万社会上层的领袖人物,利用检校和锦衣卫侦伺官民,应用里甲制度布成全国性的特务网,用廷杖挫损士大夫的气节,立“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”之法,强迫知识分子服役。在三十年为一世的长期统治下,开国功臣被杀光了,谋臣策士一个个被消除了,豪绅地主成群成批被淘汰掉了,全国上下各阶层的人吓得胆战心惊,诚惶诚恐,束手服从。他不但是国家的元首,也是政府的当局,也是国军的最高统帅,是最高的立法人和审判官,又是法律的破坏者,具有无限制的货币发行权和财政支配权。用学校和考试制度造就忠顺的干部,用里甲轮役的方法动员全部人力。他收复了沦陷于外族四百三十年的疆域,他建立了中华民族自主的大帝国,是大明帝国的主人,也是几十个属国和藩国的共主,他被后代人称为“民族英雄”,也是有史以来权力最大、地位最高、最专制、最独裁、最强暴、最缺少人性的大皇帝。

对官僚地主士大夫,朱元璋用一副恶狠狠的面孔,青面獠牙,无人不怕。对平民百姓,有另外一副面孔,白胡子的老公公,满脸慈悲相,满口和气话。如果不看他的真面目,也许是人民多年来所梦想的有道明君呢!

经常挂在嘴上的话是:“四民之中,农民最劳最苦。春天鸡一叫就起床,赶牛下田耕种,插下秧子,得除草,得施肥,大太阳里晒得汗直流,劳碌得不成人样。好容易巴到收割了,完租纳税之外,剩不了一丁点儿。万一碰上水旱虫蝗灾荒,全家着急,毫无办法。可是国家的赋税全是农民出的,当差作工也是农民的事,要使国家富强,必得农民安居乐业才办得到。”[86]这套话的主要意思,是要吃鸡蛋得喂饱鸡,要不然,也不能让鸡饿死。

使农民安居乐业的办法,不外乎上代人常做的,积极地为农民兴利,消极地为农民除害。

兴利的事业主要是增加生产。建国以后,下令凡民田五亩到十亩的栽桑麻木棉各半亩,十亩以上的加倍。到晚年又令户部劝谕民间,凡是有空地的都种植桑枣,由官家教授种植方法。加种棉花的免除租税。[87]棉花的种植从此遍布全国,过去平民常穿的麻衣,逐渐为棉布所替代,衣的问题算是解决了。其次是水利,鼓励人民一切对于水利的建议,特别吩咐工部官员,凡是陂塘湖堰可以蓄水防备水旱灾的,根据地势一一修治,并派遣国子生和人才到各地督修水利,统计开塘堰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。再就是劝导农民合作,用里甲做基础,户部劝谕,一里之内,有婚姻死丧,疾病患难,有钱的助钱,有力气的出力气。春耕秋收的时候,一家无力,百家帮忙。每乡里备有木铎,选出老人每月六次持铎游行宣讲。每里有一鼓,农桑时日,清早击鼓催人起床做工,有懒惰的由里老督责,里老不管事的处罚。[88]

除害指的是赈灾和肃清贪官污吏。

照规定,凡各地闹水旱灾歉收的,蠲免赋税。丰年无灾伤,也择地瘠民贫的地方特别优免。灾重的免交二税之外,还由官府贷米,或者是赈米、施布、给钞。各地设预备仓,由地方耆老经管,准备大批粮食救灾。灾场州县,如地方官不报告的,特许耆民申诉,处地方官以死刑。洪武二十六年又手令户部,地方官有权在饥荒年头,先发库存米粮赈济,事后呈报,立为永制。三十多年来,赏赐民间的布钞数百万、米百多万石,蠲免租税无数。[89]

凡地方官贪酷害民的,许人民到京师陈诉,《大诰》说:

今后所在布政司府州县,若有廉能官吏,切切为民造福者,所在人民必知其详。若被不才官吏同僚人等捏词排陷,一时不能明其公心,远在数千里,情不能上达,许本处城市乡村耆宿赴京面奏,以凭保全。自今以后,若欲尽除民间祸患,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,或百人,或五六十人,或三五百人,或千余人,岁终议赴京师面奏,本境为民患者几人,造民福者几人,朕必凭其奏,善者旌之,恶者移之,甚者罪之。呜呼!所在城市乡村耆民智人等皆依朕言,必举此行,即岁天下太平矣。民间若不亲发露其奸顽,明彰有德,朕一时难知,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。若城市乡村有等起灭词讼,把持官府,或拨置官吏害民者,若有此等,许四邻及阖郡人民指实赴京面奏,以凭祛除,以安吾民。[90]

甚至鼓励人民把贪污吏役和土豪绑赴京师:

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、在闲之吏,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,专一起灭词讼,教唆陷人,通同官吏,害及州里之间者,许城市乡村贤民方正豪杰之士,有能为民除患者,合议城市乡村,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、在闲之吏,绑缚赴京,罪除民患,以安良民,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。赴京之时,关津渡口毋得阻挡。[91]

官吏贪赃到钞六十两以上的枭首示众,仍处以剥皮之刑。府州县衙门左首的土地庙,就是剥皮的刑场,也叫皮场庙。各衙门公座旁照例摆一张人皮,里面是稻草,叫做官的触目惊心,不敢做坏事。[92]地方官上任赏给路费,家属赐衣料。考绩以农桑和学校的成绩做标准。来朝时又特别告诫,说是“天下新定,百姓财力都困乏,像鸟儿刚学飞,和新栽的树木,拔不得毛,也动不得根”。[93]求他们暂时不要狠心剥削,危害皇家的安全。

话说得很多,手令面谕,告诫申斥,翻来覆去地要官吏替农民着想,替政府的租税和人力动员着想。成效如何呢?洪武九年叶伯巨上书说:

今之守令,以户口、钱粮、狱讼为急务,至于农桑、学校,王政之本,乃视为虚文而置之,将何以教养斯民哉!

以农桑言之,方春,州县下一白帖,里甲回申文状而已,守令未尝亲视种艺次第、旱涝戒备之道也。

以学校言之,廪膳诸生,国家资之以取人才之地也。今四方师生缺员甚多,纵使具员,守令亦鲜有以礼让之实,作其成器者。

朝廷切切于社学,屡行取勘师生姓名,所习课业。乃今社镇城郭,或但置立门牌,远村僻处则又徒存其名,守令不过具文案、备照刷而已。上官分部按临,亦但循习故常,依纸上照刷,未尝巡行点视也。

兴废之实,上下视为虚文,小民不知孝弟忠信为何物,而礼义廉耻扫地矣。

官僚政治的任何作为,都是纸面上的、文字上的,和实际情形全不符合。弄得“民俗浇漓,人不知惧,法出而奸生,令下而诈起。故或朝信而暮猜者有之,昨日所进,今日被戮者有之。乃至令下而寻改,既赦而复收,天下臣民,莫之适从!”[94]十二年后,解缙奉诏上万言书,也说:

臣观地有盛衰,物有盈虚,而商税之征,率皆定额,是使其或盈也,奸黠得以侵欺;其歉也,良善困于补纳。夏税一也,而茶椒有粮,果丝有税。既税于所产之地,又税于所过之津,何其夺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密也?且多贫下之家,不免抛荒之咎。今日之土地无前日之生植,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税粮。或卖产以供税,产去而税存;或赔办以当役,役重而民困。土田之高下不均,起科之轻重无别,膏腴而税反轻,瘠卤而税反重。[95]

也可见他的治绩只是纸面上的。苛捐杂敛,弄得贫民卖产赔纳;徭役繁重,弄得贫民困苦逃避。尽管杀的人多,处的刑重,贪污的空气还是照旧,用他自己的话来证明吧:

浙西所在有司,凡征收害民之奸,甚如虎狼。且如折收秋粮,府州县官发放,每米一石,官折钞二贯,巧立名色,取要水脚钱一百文,车脚钱三百文,口食钱一百文。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,蒲篓钱一百文,竹篓钱一百文,沿江神佛钱一百文。害民如此,罪可宥乎?[96]

急得跺脚,说:“我欲除贪赃官吏,奈何朝杀而暮犯?今后犯赃的,不分轻重都杀了!”[97]结果还是“国初至今将二十载,无几时不变之法,无一日无过之人”。[98]

陆容(成化时人)曾经用具体的事实,分析洪武朝官僚政治的效果说:

国初惩元之弊,用重典以新天下,故令行禁止,若风草然。然有面从于一时而心违于身后者数事:如洪武钱、大明宝钞、《大诰》、洪武韵是已。洪武钱民间全不行,予幼时尝见有之,今不复见一文,盖销毁为器矣。宝钞今虽官府行之,然一贯(一千文)仅值银三厘,钱二文,民间得之,置之无用。《大诰》惟法司拟罪云“有《大诰》减一等”云尔,民间实未之见,况复有讲读者乎?洪武韵分并唐韵,最近人情,然今惟奏本内依其笔画而已。至于作诗,无间朝野,仍用唐韵。[99]

|注释|

[1]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二三九。

[2]邓之诚《骨董续记》卷二十“磔”条引《张文宁年谱》,计六奇《明季北略》记郑鄤事。

[3]吕毖《明朝小史》卷一《国初重刑》。

[4]《大诰·奸吏建言第三三》《大诰·刑余攒典盗粮第六九》《大诰续编·相验囚尸不实第四二》《大诰三编·逃囚第十六》。

[5]徐祯卿《翦胜野闻》。

[6]赵翼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二《明祖晚年去严刑》条引《草木子》。

[7]《明史》卷九四《刑法志》,《大诰三编·进士监生不悛第二》。

[8]《明史》卷九四《刑法志》。

[9]《明史》卷一三九《周敬心传》:“洪武二十五年,上疏极谏:洪武四年录天下官吏,十三年连坐胡党,十九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,二十三年罪妄言者,大戮官民,不分臧否。”

[10]《明史》卷一三九《茹太素传》。

[11]《明史》卷一三九《韩宜可传》。

[12]《明朝小史》卷二。

[13]《大诰三编·逃囚第十六》。

[14]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二三九。

[15]参看钱谦益《太祖实录辨证》,潘柽章《国史考异》,《燕京学报》十五期吴晗《胡惟庸党案考》。

[16]何崇祖《庐江郡何氏家记》(“玄览堂丛书续集”本)。

[17]《明史》卷一二七《李善长传》。

[18]王世贞《史乘考误》,《太祖实录辨证》,《国史考异》。

[19]刘辰《国初事迹》,孙宜《洞庭集·大明初略三》,《史乘考误》卷一。

[20]《史乘考误》卷一,《太祖实录辨证》卷五,《国史考异》卷二。

[21]《国初事迹》。

[22]《明史》卷三〇八《胡惟庸传》、卷一二八《刘基传》,刘璟《遇恩录》。

[23]《翦胜野闻》。

[24]《明史》卷一三九《李仕鲁传》附《陈汶辉传》。

[25]《明史》卷一三五《宋思颜传》。

[26]《明史》卷一三六《朱升传》,卷一三七《刘三吾传》《宋讷传》《安然传》,卷一三八《陈修传》《周祯传》《杨靖传》《薛祥传》,卷一三九《茹太素传》《李仕鲁传》《周敬心传》。

[27]《明史》卷一四〇《魏观传》、卷二八一《方克勤传》、卷一四〇《道同传》、卷一三九《叶伯巨传》、卷一三六《陶凯传》。

[28]《国初事迹》。

[29]《明史》卷一三九《叶伯巨传》。

[30]《明史》卷九四《刑法志》、卷一三九《郑士利传》。

[31]《明史》卷九四《刑法志》,《大诰·郭桓卖放浙西秋粮第二十三》、《大诰·郭桓盗官粮第四十九》。

[32]《大诰续编》。

[33]《大诰·奸贪诽谤第六十四》。

[34]《大诰三编·苏州人才第十三》。

[35]《大诰三编·秀才剁指第十》,《明史》卷九四《刑法志》。

[36]《大诰三编·苏州人才第十三》,《明史》卷九四《刑法志》。

[37]《明史》卷一二六《汤和传》。

[38]《明史》卷一三一《郭兴传》。

[39]《明史》卷二八五《袁凯传》,《翦胜野闻》,陆深《金台纪闻》。

[40]《明史》卷一三八《周祯传》。

[41]《翦胜野闻》。

[42]《明朝小史》卷一。

[43]黄溥《闲中今古录》。

[44]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二《明初文字之祸》引《朝野异闻录》。

[45]黄溥《闲中今古录》。

[46]《翦胜野闻》。

[47]此据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二四六。赵翼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二《明初文字之祸》作“帝乃自为之,播天下”,是错的。

[48]《闲中今古录》。

[49]李贤《古穰杂录》。

[50]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二《明初文字之祸》。

[51]《国初事迹》。

[52]朱彝尊《静志居诗话》,《明史》卷二八五《高启传》。

[53]叶盛《水东日记摘钞》卷二。

[54]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五二,顾起元《客座赘语》卷十《国初榜文》。

[55]《翦胜野闻》。

[56]《明史》卷二八五《苏伯衡传》,《高启传》,《王冕传》附《郭奎传》,《孙传》,《王蒙传》,《赵壎传》,《陶宗仪传》附《顾德辉传》;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二《明初文人多不仕》。

[57]《明史》卷一四七《解缙传》。

[58]《明史》卷二八五《杨维桢传》。

[59]《明史》卷二八五《胡翰传》,《赵壎传》,《赵谦传》附《张昱传》,《戴良传》附《王逢传》,《丁鹤年传》,《陶宗仪传》附《高明传》。

[60]陆深《豫章漫钞》《玉堂漫笔》,《明史》卷一三五《陈遇传》。

[61]方觉慧《明太祖革命武功记》。

[62]《国初事迹》,《洞庭集·大明初略四》,《明史》卷一三五《宋思颜传》。

[63]《国初事迹》,《明史》卷一二七《汪广洋传》。

[64]《国初事迹》,《洞庭集·大明初略四》。

[65]《大诰·沉匿卷宗第六〇》。

[66]《国初群雄事略》卷四引俞本《皇明纪事录》。

[67]《国初事迹》,《洞庭集·大明初略四》,王世贞《弇山堂别集·诏令杂考二》。

[68]《国初事迹》,《明史》卷一三五《郭景祥传》附《毛骐传》。

[69]编者注:第四版作陈汶辉。

[70]《明史》卷一三九《李仕鲁传》。

[71]《国初事迹》。

[72]《弁山堂别集·诏令杂考二》。

[73]《国初事迹》。

[74]《水东日记摘钞》卷二。

[75]《明史》卷一二八《宋濂传》。

[76]《明史》卷一三八《陈修传》附《吴琳传》。

[77]陆容《菽园杂记》,祝允明《野记一》。

[78]《明史》卷一三七《罗复仁传》。

[79]王世贞《锦衣志》,《明史》卷八九《兵志》、卷九五《刑法志》。

[80]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。

[81]李焘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二二一。

[82]《时与文》三卷一期吴晗《论绅权》。

[83]《新唐书》卷一一七《刘祎之传》。

[84]《汉书》卷四二《申屠嘉传》。

[85]《宋史》卷二五六《赵普传》。

[86]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二二、卷二五〇。

[87]《明史》卷七八《食货志二·赋役》、卷一三八《杨思义传》,谷应泰《明史纪事本末》卷一四《开国规模》。

[88]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三五五,《明史·太祖本纪》洪武二十八年,《明朝小史》卷一,《明史纪事本末》卷一四《开国规模》。

[89]《明史》卷七八《食货志二·赋役》。

[90]《大诰·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五》。

[91]《大诰·乡民除患第四九》。

[92]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三《重惩贪吏》条引叶子奇《草木子》。

[93]《明史》卷二八一《循吏传序》。

[94]《明史》卷一三九《叶伯巨传》。

[95]《明史》卷一四七《解缙传》。

[96]《大诰·折粮科敛第四一》。

[97]《国初事迹》。

[98]《明史》卷一四七《解缙传》。

[99]《菽园杂记摘钞》卷五。